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特别性及其控制策略 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制度中一个组成部分,在一定限度内有利于统一税法的执行。但税收优惠超过一定的限度,就不仅影响财政收入,加剧宏观经济的不均衡,而且会破坏税法的刚性、统一和完整,产生一系列不良的社会经济后果。如何把税收优惠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是加强税收管理的重大问题之一。 我国税收优惠的特别性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现为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纳税人主要是企业纳税人,税收优惠主要是对企业优惠,因而是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纳税人受益间接性、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财政支出对接受者来说可直接获得利益,个人所得税下的减免优惠也能让纳税人获得直接受益,但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情况下,税收优惠给纳税人的实际获益不等于减免数额。纳税人不是在任何税收优惠下都能获得直接利益,不同的税种或同一个税种在不同的计税环节实行减免税有不同的后果。如对全值流转税的减免数额不等于企业实际获益数额,因为企业缴纳全值流转税后还要就其纯收入缴纳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对所得税进行减免也因方式不同而作用不同,在所得扣除法情况下,同样存在名义优惠与实际优惠的差距。在增值税的情况下甚至还存在免税不一定给纳税人带来利益的现象;如农民生产农产品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农业税,看上去好像给农民一种税收优惠,实际上给农民免增值税反而会增加农民负担,因为其进项税额将得不到抵扣。在对待小规模纳税人上,也存在类似问题,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较低的税率征税,但由于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实际税负要高于实行 17%的一般纳税人。因此,在我国实行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情况下,采纳税式支出方法要特别注意其受益方面的间接性、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 隐蔽性。我国国有企业尽管经过了多年的改革,但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仍然没有完全脱离,越大型的企业越是如此,主要表现在企业办社会,企业自己承担了原来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功能。企业动用利润举办各种福利性措施如学校、公安机构、邮电局、医院等等,这部分开支虽然没有以减免税等优惠的名义发生,但实际上也是对应当上缴给政府的所得税的扣除。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的公共性、社会性开支是一种隐蔽的税收优惠,准确地估量其数额很困难。 生产性。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税式支出的范围和重点主要集中在非生产性领域。而我国由特定的税制结构所限,减免税等税收优惠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