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博弈论分析 [摘 要] 证券投资基金一度被管理层当作促进理性投资,避开证券市场波动的重要力量。《基金黑幕》把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了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方面来。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成为学术界热烈讨论的重要话题。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讨论证券投资基金的四个主体在监管中的行为,从而对如何加强监管提给出建议。 [关键词] 基金 监管 博弈论 一、相关文献回顾 俞国平、邹川达从监管体系、政府监管、行业自我监管和基金内部监管角度入手,分别介绍了美国集中监管为主的体系和英国自律监管为主的体系,并认为我国现在对基金的认识不够,比较适合使用集中型的监管体系,应该加强对基金业的立法并另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陈明生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入手,认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存在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中,对投资基金的治理和监管要从这个方面入手。在治理和监管体系中要注意治理和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建立完善的风险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加强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 王刚、凌媛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在基金监管体系中的四个参加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并根据博弈论原理简单分析参加主体的关系,认为证监会要建立合理的激励制度,托管人要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 以上文献都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都认为我国基金监管的关键在于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即对基金行业监管没有进行定量分析,现有的分析比较简单。现从博弈论的角度入手,将四个监管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定量化,从而建立模型,并以此为依据给出政策建议。 二、参加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在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中,有四个参加主体,分别是证监会为主的监管机构、托管银行、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四个主体在监管体系中担任不同的角色。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机构的业务活动,监督基金业的信息披露情况,对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证监会的监管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固定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工资支出和培训费用等,用 C1 表示,是固定不变的。可变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差旅费、现场办公费用等费用。可变成本随着监管力度的变化而变化,监管力度越大,可变成本越大。假如监管力度大,则可变成本用 C1′表示,假如监管力度小,则可变成本用 C1″表示,可知 C1′>C1″。而证监会的收益主要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