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税制评价及思考(1) 1994 年我国现代金融制度和现代税收制度改革以来,随着金融机构的进展,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育,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作为法律规范证券市场内容之一的税收制度,如何通过自身的改革和完善,积极支持和正确引导证券市场的进展,已成为刻不容缓的课题。本文将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税收政策的评价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一些初步设想。 一、对我国现行证券征税的评价我国现行税法中涉及到证券税制方面主要是股息、红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应并入企业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证券交易中除成本之外所获净收益也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股票交易中的净亏损,也作为投资损失,在纳税时用企业的主营及其他业务利润加以弥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将利息、红利作为个人收入总额,采纳 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扣除,按次缴纳。现行税法除了对股息、红利征税外,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印花税,其所适用的税率为%.在上海、深圳两地对股票征收印花税,从目的看,实际是交易税。目前的税制中,由于国家股不准在股票市场上流通,故没有对国有股获得股息、红利作征税的规定。 显然,这些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的进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就拿证券交易印花税来看,1991 年至 1997年深沪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 454 亿元,其中 1997 年一年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 237 亿元,该年证券交易税划归中央的部分就达 202 亿元,占整个中央税收入比重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进展,证券市场迅速而有效的扩张,证券税制将在控制交易成本,调节资金流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更加有效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证券起点高,进展快,对它的运作及调节作用在我国还处于探究阶段,因此有关的税收政策不法律规范,不太适应证券市场进展的需要,其弊端也日益显示出来 没有针对股市交易行为设置相应的税种。现行税收政策是只对股票交易征收单一的印花税,虽然曾起到代偿性作用,但未免有与股市税源分布和股市运作不相适应之嫌,终究是权益之计,非久远之策,其局限日益暴露:其一,印花税的征收客体是凭证,而随着科技的进展,证券交易实现无纸化和电子化,每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均由证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统自动扣划,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又无印花税票,因此再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