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解析 [摘 要]新发布的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在内容上更为完整,并且修正了征求意见稿与 IAS39 的实质性差异
但由于时间过于仓促、对基本概念缺乏深化讨论以及准则制定者对于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担心,新准则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如格式和语言表述不够法律规范、概念不清楚、理论依据不足以及公允价值计量指导不完善等
[关键词]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公允价值 自 2025 年 6 月份开始,我国陆续发布了 6 批共计 21 个具体会计准则和一个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并对以前发布的 16 个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
2025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 38 个具体会计准则和一个基本准则,至此,与国际惯例趋同的可独立实施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在短短的半年多时间内,中国政府制定和修改了如此多的会计准则,并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目标,实属不易,但也由于时间仓促,势必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拟以最具典型的金融工具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准则①为目标,分析其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相对于准则征求意见稿的改进 将涉及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三个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的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进行比较就可以发现,正式的准则有三个方面的重大改进:语言更加法律规范;改变了征求意见稿不允许金融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见稿遗漏的重要条款
语言更加法律规范
新准则将征求意见稿中使用不够法律规范的“会计处理”一词统一更正为更为法律规范的“计量”一词
因为“会计处理”可能包括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四个阶段的工作,而原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会计处理实际上只涉及到计量这一环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 52 条第 2 款“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纳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