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协议效力 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于不动产的特别性,买卖房屋所有权应从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依据物权变动原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界限只适用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
然而,我们应当知道,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时间界限,又因权利取得原因不同而有差异
各国民事法律将不动产权利取得原因区分为两种:以法律行为方式取得和以法律行为之外其他方式取得
以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须将移转权利的意思登记公示,否则不能产生取得不动产权利变动的效力
之所以规定以法律行为方式变动不动产物权需要经过登记公示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是为了保护交易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鼓舞交易之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进展,现行居民住房由福利分房政策变为货币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公民间买卖私房的现象也将日益增多
因此,以法律手段法律规范、管理房屋买卖当事人的行为,确保房屋买卖的公平、公正、合法的进行,已成为民事法律讨论的重要课题之一
在此,依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就房屋买卖协议效力谈谈认识
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根据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
其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纳书面形式
根据《条例》第 6 条第(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
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
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
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