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摘要: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指检察机关为证明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并交付法院审判,而运用证据所需达到的证明程度。文章针对目前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存在的弊端,对比国外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提出重建我国提起公诉证明标准若干构想。关键词:公诉;证明标准;弊端;重建 公诉的证明标准是指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维持已经提起的公诉时,控诉证据必须达到的法定标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规定得不科学且操作性不强,加之学界对于这一问题又缺乏统一认识和深化讨论,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混乱现象。 一、我国现行的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及其弊端 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指检察机关为证明犯罪嫌疑人犯有某种罪行,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并交付法院审判,而运用证据所需达到的证明程度,它可以说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实际上是公诉机关的最低控诉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41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此,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即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犯罪确实是指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可信,具有证明力;所谓证据充分是指犯罪构成事实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具体包括: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依法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能够发挥证明与被证明的作用;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每一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案内所有证据之间不存在任何矛盾,并能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得出一个确定无疑的结论——肯定性的结论,排除其他一切可能。 不难看出我国对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定位同审判标准是一致的,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提起公诉的标准等同与审判定罪的标准在实践中会造成如下弊端:第一,公诉机关以审判定罪的标准审查案件证据,致使大量案件终因证据不足而不够提起公诉的标准不得不撇去起诉处理,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放纵了犯罪。第二,影响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对抗性,造成控辩双方力量严重不对等,弱化了审判方中立裁判职能;第三,公诉机关为减少因证据不足而作不起诉决定的情况发生,可能放任侦查部门为满足该证明标准的证据而实行违法手段,弱化其侦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