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而未确立简易程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的趋势,这种现状已经不能适应行政诉讼制度的进展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护相对人的诉权、缓解案件增多和司法资源稀缺之间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诸方面确有必要
并且,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中国行政审判实践以及域外立法和实践中进行考察,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都具有充分的可行性
关键词:简易程序 必要性 可行性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没有设置简易程序,只有普通程序
在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初始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是可行并且必要的,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客观情况,对保证案件质量、排除非正常因素的干扰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一切行政案件无论繁简、难易一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排斥简易程序,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逐步进展,这一规定己不适应社会经济进展和现实的需求
当然,经过十多年的孕育和改进,可以说,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初步构建已经有了现实的必要性而且构建的机会已经成熟
一、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支撑 公正与效率是诉讼所追求的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
在构建诉讼制度时,一方面要体现公正,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效率不能以过于急速、牺牲公正为代价;另一方面要体现效益,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产生最大的诉讼效益,公正的实现也不能忽略对效率的考虑
传统的诉讼价值观将程序公正视为第一要义,认为“司法公正是法院追求的根本目的,它始终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人们需要将纠纷提交裁判的理由
”公正的判决是实现诉讼价值的必定要求,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效益的追求应该同样不能忽视
效益本身就是诉讼的价值追求之一
公正与效率在不少具体场合存在着冲突和矛盾
公正需要严密的诉讼程序加以保障,而严密繁琐的程序肯定难以达到高效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