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制 摘要: 文章以企业年金的监管为立足点,针对监管的现状,结合相关的文献资料,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机制问题给予分析,并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关键词: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监管;功能监管 企业年金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养老保障责任的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是对抗老龄化危机、家庭小型化趋势、长寿风险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企业年金计划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纷繁复杂,因此,要达到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率、高效用的监管机制尤为重要。 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现状 (一) 我国企业年金进展的现状 自 2025 年两法施行以来,我国企业年金进入了一个进展的黄金时期。到 2025 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 680 亿元;到 2025 年底,达到 910 亿元;2025 年企业年金的全年增量为 400 亿左右,积累基金达到 1300 亿元。然而,在监管方面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二) 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采纳机构监管的模式。所谓的机构监管,即根据企业年金运营中涉及的机构的类别设计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运营所涉及的主体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企业年金的监管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立法和执法的监管、负责经办机构资格的确认等;银监会,负责托管银行的监管;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证监会,负责监管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政部,主要负责监管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这种根据机构职能分工负责的机构监管模式,在现实的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三) 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1. 存在监管盲区以及监管重复的现象。 监管主体过多,包括政府主体和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审计署等;非政府主体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等。这些主体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不能使监管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2. 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自我监管缺失 在年金监管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定位不明确,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而委托人以及参加缴费的职工也缺乏安全与权益意识,每月缴费后,不再过问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使得企业年金的运作缺乏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3. 企业年金担保机制不完善,受益人利益缺乏最终保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