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我国 CPA 职业责任保险进展的对策 一、对 CPA 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认识 CPA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注册会计 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疏忽。过失或违约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应给予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的价值。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审计委托方以及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利害关系人。 CPA 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义务造成审计委托方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是明确审计责任与义务的标志。违约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是指审计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积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落实 《注册会计师法》第 28 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 42 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实行有限责任形式,从事着百万、千万元资产的审计、验资和咨询服务业务,但是却以 30 万元人民币为限承担经济责任,权力和责任极不相称。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使其经营风险加大。积极推动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有利于该法律的贯彻落实,同时,该险种的普遍推行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 2.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抗风险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是以独立身份从事鉴证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客观上存在较高的职业风险。而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管理不法律规范、执业质量差、经济实力弱等问题,事务所自身承担和规避风险的能力有限,面临巨大索赔危机。随着加入 WTO 后开放程度的加深,民事赔偿会越来越多,风险就更加现实。积极推动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实现互助互保,共担风险,可以大大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有力地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快速进展。 3.有利于提高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