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的界限及适用 关键词: 推定 事实推定 推论 事实证明内容提要: 对推定界定不清和运用不当是目前证据法讨论中十分突出的问题。应当厘清推定与证明的关系,二者存在事实认定义务、认定方式、证明要求和证明责任承担上的差异,且性质不同。事实推定的概念混淆了推定机制与证明机制的区别,而且在我国可能破坏法治、冲击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只有极少量的明示和暗示证明责任转移的法律规范才是推定法律规范。应当根据实践需要设立和完善推定法律规范,但必须考虑我国刑事司法模式和司法资源的对比关系谨慎为之。一、问题的提出与讨论的意义 罗森贝克在其经典着作《证明责任论》中说:“没有哪个学说会像推定学说这样,对推定的概念十分混乱。可以肯定地说,迄今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的概念。”⑴摩根在谈及推定时也慨叹:“在司法判例及教科书论着中,关于推定、法律之推定、事实之推定、推定性之证据、决定性之推定,颇多混淆及杂乱之用语。”⑵他还形象地描述了冒险进入这个领域可能带给讨论者的挫折感:“每一个具有足够智能的讨论者都知道在这个主题上的困难,这种困难已经到了这一程度--6会带着无望的感情接近这一题目,带着无望的感觉离开它。”⑶美国西北大学教授艾伦则深感厘清“推定”概念上模糊与混乱的困难,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方法,是从法律功能术语中废除“推定”这一术语,代之以具体而清楚的证据规则的直接运用,以及对该证据规则建立基础的政策进行审查。⑷ 通过反复检阅资料及仔细的梳理,笔者发现,即使在今日,就何谓推定,不仅概念界定上有不同表述,而且在具体应用中说法不一,甚至缺乏逻辑一致性和统一性。这是不同法域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学术训练不足及讨论不够深化,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与法学讨论中,这一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在刑事证据法领域,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将司法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视为推定,即所谓“事实推定”,但未能明确界定其意义,也未深化讨论其效用,导致应用中的混乱。有些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将诉讼案件的证据推断过程中,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凭借某些基础事实得出事实结论的过程都称为“事实推定”。如有学者称,“在认定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即使被告人不承认有杀人的故意,审判人员也会根据被告人使用的凶器、打击的部位等事实推定其是否有杀人的故意。”⑸还有法官着文,排列了一大批适用事实推定的情况,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