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描述逻辑范畴被还原之后的现象学

描述逻辑范畴被还原之后的现象学_第1页
1/33
描述逻辑范畴被还原之后的现象学_第2页
2/33
描述逻辑范畴被还原之后的现象学_第3页
3/33
描述逻辑范畴被还原之后的现象学 有一种观点因颇具说服力而相当流行:自从维特根斯坦提出了私人语言之不可能性问题之后,以笛卡尔式自我反思为特征的“意识哲学”便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这在二十世纪哲学流派中首当其冲的是便是胡塞尔现象学。关于私人语言之不可能性和现象学的关系问题,在国内倪梁康先生与张庆熊先生几年前曾有过一场争论[1],彼此相持不下。而随着国内近来对维特根斯坦在其思想转型期的所谓“现象学阶段”的关注和讨论,以上这种观点又再一次地凸显出来。维特根斯坦发现无论我们制造什么样的语言,都无法直接描述、或者说如“现象”本身那样把“现象”复制在语言中,而只能借助于公共性的范畴与普遍性语词来言说现象。所以他认为对现象直接描述的“现象学语言”是不可能的。显然,他后期的私人语言批判,是他这个所谓“现象学阶段”之后的一种自然归宿。不过,笔者认为,胡塞尔现象学从未试图用一种私人语言来进行现象学描述。作为一门尘世的学问,它需要能被所有人传达和理解。它从未试图制造一种专属于自己的“现象学语言”,它所使用的语言正是我们每天所言谈与理解的日常语言。然而必须承认,私人语言之不可能性以及维特根斯坦对自己所尝试的“现象学语言”的否弃,向胡塞尔现象学所提出的真正值得反思问题在于:使用一种公共性语言进行现象学描述所必定带来的解释学前设,与现象学还原所要求的彻底性,两者之间不矛盾吗?胡塞尔是否把捉到了这一问题,他又是以怎样的态度去面对的?由此现象学描述、现象学方法还有怎样一种意义?一、胡塞尔:对语词普遍性之承认与对逻辑范畴之还原关于用什么样的语言来对现象进行描述以及这种语言自身的特点,胡塞尔是有着清醒的方法论认识的。在《观念 I》中他曾明确地指出:“属于表达行为本质的普遍性意味着,被表达者的一切特别性绝不能在表达中被反映。意指层不是,而且必定不可能是一种对底层的复制”。一方面,语言与存在是异质的,表达是普遍性的意指。胡塞尔所说的在现象学还原之后对于现象的直接描述,并不是要对于感觉予料进行直接的描述或者直接复制;他在其现象学工作中从来使用的都是我们的共同语言,假如说他对这种语言有什么要求的话,那只是“表达的忠实与无歧义性”。他说:在本身只不过是在纯直观中产生的本质理论的现象学中,我们在先验纯粹意识的例示性所与物上实行直接的本质看行为,并以概念或术语将其固定。使用的字词可能取自日常(allgemeinen)语言,这类字词含...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描述逻辑范畴被还原之后的现象学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