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实路径 论文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我国当前司法机关公信力受到严重破坏的现实基础上,为今后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而要贯彻落实这一任务,就必须积极探究排除民众对司法机关不信任的体制机制,即合理怀疑制度。同时,合理怀疑制度的建立也将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论文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合理怀疑 司法权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法律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观点的提出是在问题导向原则的指导下,针对我国当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顶层设计。因此,探究落实这一顶层设计的具体制度构建将成为今后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张文显先生认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取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即活动主体特定,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活动方式特定,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我们把这种处理案件的特定活动称其为“司法”。 “公信力”一般被理解为:当一定数量的人或公共权威组织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就说这一社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反之,产生认同感的主体数量未达到一定的数量或未被公共权威组织认可时,该社会现象或事物在社会上就没有公信力。综上所述,司法公信力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取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取得了大多数人或公共权威组织认同的程度。 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1.公众对执法活动履行“三公”原则达到内心确信。从制度设计层面看,司法人员运用法律应当履行公平、公正、公开,社会公众应当信任司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只有这样,才意味着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有公信力。因此,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人员对社会公众信任其执法活动履行“三公”原则的担当。这种担当要求司法人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既不能以断然否定的态度来看责任,也不能对责任予以极端化处理。必须使公众意识上所形成的带有价值评判参数的有关公平、正义和自身存在的一系列观念、感情、态度等得到充分的满足,让公众将司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当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平衡阀,使司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