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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收养登记办法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办法(一)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 年5 月 25 日民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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