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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投资机制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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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投资机制政府职能 教育投资机制是指在筹措、投入和管理教育资源的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组织体系和行为法律规范、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主要由投资主体、资金的吸纳机制和投资的动力机制等要素构成。1995 年,“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写入了教育法,经过十几年的进展和完善,多渠道的教育投资机制结构基本形成,然而,在运营中却出现了诸如教育投资总数不足、投资比例不合理、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表面上看,这些似乎是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不完善引起的,实质上是由于机制的制定、执行、监管者——政府的职能缺位造成的。 一、政府职能缺位的表现 1.政府作为教育投资主体的职能缺位 教育投资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投资,其投资方向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性,对未来的进展也有一定的制约性。因此,政府在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中作为投资主体是必定也是必须的。1995 年,政府将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当年 GDP 总量 4%的目标写入了教育法。然而,现实的情况却颇显尴尬,1996—2025 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 的比重分别只有%、%、%、%、%、%、%、%、%、%、%,对既定目标执行的遥遥无期使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法人必先法己”,政府自己制定的目标尚没有完成,又如何在教育投资中体现其主体作用?又如何能以主体的身份体现其带头作用? 2.政府在教育资金筹措多渠道上的职能缺位 对多渠道教育资金筹措的引导有所欠缺 随着多渠道教育投资体制的建立,政府的财政性教育经费由 1996 年的万元逐年增加到 2025 年的万元,但政府投资占经费总额的比例却逐年下降,由 1996 年的%下降至 2025 年的%,10 年间降幅达到个百分点。可见政府逐渐在为其它资金来源腾出投资空间,为实现多渠道教育投资的目的而努力。实际上,我国社会居民储蓄率从1978 年的 210 亿元到 2025 年 175700 亿元,拥有教育投资的能力,但由于教育投资渠道不畅,庞大的闲置社会资金无处投资,造成了资金时间价值的极大浪费。 现行法律制度不利于多渠道教育投资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充分调动政府外教育投资的积极性。以税法为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根据计税工资总额的%计算扣除,教育费附加是在增殖税、营业税、消费税年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予以提取,如此小的比例对教育投资需求而言微乎其微。同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尚不完善,无法准确核对企业职工的工资外收入,从而造成提取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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