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及调节思考 教育行政纠纷是近几年来高校行政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作为具有行政管理权的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还要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法制社会的建设使更多人的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学生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是社会法制建设的进步,是值得欣慰的
但也对高校的管理提出了挑战,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这意味着学校的管理权无法排斥学生的权利
而学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开地会涉及到学生方面的民事权利,因此对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讨论尤为重要
1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高校的管理权一直以来是政府的授权,学校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管理权力,履行教育义务
在实践中,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高校的首要职能是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受教育的权利,并提供相应的教育设施保障学生学业的正常完成,学生在校期间有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的管理权是建立在保障学生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基础之上的,在学校期间行使管理权,是为了培育学生良好的生活与学习习惯,提高自学、自理能力,为学生制造一个健康向上的学习环境,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高校生活是为学生更好地走向社会工作之前的锻炼
这是从教育管理学角度理解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远远不能全面阐述两者之间的关系
从法学的角度还要求必须明确各种关系性质,要么是民事法律关系,要么是行政法律关系,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应该是一种基于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
学校在社会中担任角色和监护功能的特别性,使之处在一个特别的法律地位,从而决定了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呈双重复杂的特征
即学生与学生间会存在民事与行政两重法律关系
我国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主要是教育管理关系与教育合同关系,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学生是发生教育教学管理关系的行政主体,学生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