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李某
被告:XX 市 XX 区规划建设局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 2010 年 12 月在 XX 市 XX 区 XX 镇某处的临时建设用地上搭建鸭棚进行养殖,并 XX 镇土地管理所缴纳了 460 平方米的临时土地使用管理费 230元,但至本案审理之际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2013 年 9 月 22 日,XX 市 XX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2013〕113 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包括原告鸭棚在内的区域为“禁养区”,并要求“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在 2014年底完成关、停、转、迁工作
原告未按通知要求搬迁
2015 年6 月,被告 XX 区 XX 镇人民政府发出《致“禁养区”内养殖户的一封公开信》,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养殖户在 2015 年 10 月 1 日前自行拆除养殖棚屋
2016 年 1 月 4 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禁养区”畜禽棚屋强制拆除通知书》,告知原告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畜禽养殖棚屋,被告将告知市执法局于近日内将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
2016 年 5 月 4 日,XX 区规划建设局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 2016 年 5 月 8 日 17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鸭棚,恢复原状,逾期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
2016 年 5 月 15 日上午,被告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原告的鸭棚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系失地农民,自 2000 年起开始养鸭
原养鸭场地因汽车城和村建设所需,经相关部门与村委会准许于2010 年 12 月搬至 XX 市 XX 区 XX 镇某处
原告缴纳了管理费用,具有合法手续
201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8 时许,被告在趁原告不在场之机,纠集城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约五十人,擅自非法拆除原告的养鸭场,致使原告的 3000 余只鸭子大量跑失,损失严重
被告既无权强行拆除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