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报关单修改内容解读新版报关单修改内容解读 海关这次在填单上面的修订突出了几个特点,那就是更加的严谨更加的统一、更加的便利!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新版报关单修改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将“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原)修改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新)。 因现在大多数的出口报关单无需打印证明联出于更咬文嚼字的说法对此做了修改。有关本条的修改对我们实际填单的人员来说可以忽视。 2 消费运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1. “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原)改为“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并增加“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运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2. 修订明确了: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和18 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10 位海关注册编码、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9 位组织机构代码。没有 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不填,没有 9 位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填报“NO”。 1. 这部分是其实是对本栏目做了一个不怜悯况的解读。对有关特别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在进口货物时本栏目应当填报区内经营物流企业的名称而并非真正购买货物的货主。 2. 1) 已经在海关注册的:填企业中文名称+18 位社会信用代码(10位的海关代码/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编码); 2) 未在海关注册的: A. 填报中文名称+18 位社会信用代码/9 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B. 没有 18 位信用代码的可以不填; C. 没有 9 位组织机构代码的填“NO”。 3 运输方式 针对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的运输方式的填报“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原)改为“按旅客实际进出境方式所对应的运输方式填报”(新)。 由于进出境旅客原来出入境携带的大多都属于“随身物品”,但近年来许多的“随身物品”的真实身份都是用来交易的“货物”,所以海关更加明确随身携带的“货物”应当如何详细申报运输工具的栏目。 4 征免性质 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 130 万元及以上的,本栏填报“特案”。 本栏目特指一些驻华使馆的工作人员等自用的高档小汽车假如完税价格超过 130 万以上的,本栏目根据“特案”来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