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符合工程高效、优质、安全的总体要求,达到保通、保畅、保洁、保行车安全、保正常的施工秩序,指挥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全线施工单位实行统一检查、监督、指导
各施工标段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指挥部质量监督部为本辖区施工路段交通安全、“四防”安全、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贯彻“检查、指导、协调、服务”八字方针
第三条 指挥部质量监督部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专项执法、执罚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通告责任人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将对其下达停工整顿通知书,待复查合格之后方可继续施工
对检查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不整改、不交书面材料的依本办法执罚,罚款上交指挥部,作为购买安全器材和表彰安全工作先进单位
第四条 各标段施工现场必须设专职安全员若干人
身着安全背心,手持红、绿色指挥旗,配带安全员胸卡上岗疏导交通
第五条 交通疏导安全员,应选择有一定素养、责任心强、年青的人员担任
同时要不断地去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养,尽职尽责,秉公按章办事,积极热情为社会服务
第六条 严禁任何施工单位随意封闭交通、占道施工
第七条 施工路段必须按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牌(前方施工,车辆缓行;危险标志;60 公里限速标志;40 公里限速标志;20 公里限速标志;交叉道口标志;标志桶)确保过往车辆司机明晰,确保安全
第二章 路政管理第八条 任何施工单位不准随意开设道口,如施工需要,应书面材料报质量监督部,现场勘察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开道口数量以保证施工需要,保证安全为原则,把安全事故隐患降到最低点
第九条 在施工路段内,不得因施工行为不当造成行车事故、人身损害事故
假如发生因施工单位随意停放施工车辆、堆积建筑材料设备、保洁不及时、安全设施、安全标志不全,擅自封闭交通、半幅占道施工及现场指挥不当等方面的责任事故、人身损害事故,均由发生地段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