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安全有序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消防法》和原劳动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章程规定》(劳部发[1995]56 号),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易燃易爆场所的定义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现造成爆炸事故的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实行有效预防措施的场所
公司易燃易爆场所范围:(一)物资供应中心桶装汽油库、煤油(机油)库、氧气瓶库、乙炔瓶库、棉纱库;(二)后勤服务中心管道班组电焊气焊生产场所;(三)锯床厂喷漆间、非标班组电焊气焊生产场所;(四)热加工中心的淬火油槽;(五)各单位汽油清洗间以及其他使用易燃品或明火作业、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二、 易燃易爆场所的位置选择易燃易爆场所应远离生活、办公区,与其他生产场所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朝向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并留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场所的易燃易爆品必须限量,不得作为库房存放易燃易爆品
三、 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和电气线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危险性较大的油库、汽油清洗间、喷漆间等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必须是防爆型
并保持设备设施(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做到定期校验、维护保养和检测、修理,室内必须要有良好的通风
四、 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和防静电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聚集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纳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等措施
易燃易爆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牌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
五、 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一)实行防火责任制:易燃易爆单位各级行政正职负第一位和全面的责任,易燃易爆班组长和操作人员负直接的责任
(二)严格管理,遵章操作:1.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