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高度不超过3层的农房建设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农村建筑工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筑工匠培训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培训指导、教材编制和证书印发工作;市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培训考核、技能考试、证书发放、再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匠参加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二)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建筑工匠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负责承办
经考核合格者,由组织培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该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监制,在全省区域内使用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应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第八条农村建筑工匠实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农村建筑工匠按三年一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国家颁布新的农房建筑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的,可提前安排
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
经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扉页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