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检查整改,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第三条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五条安全检查类型包括:(一)日常检查,包括各部门(车间)班组、岗位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各部门(车间)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检查;(二)综合性检查,包括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车间)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三)专业性检查,包括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危化品、消防和公用工程等专业进行的检查;(四)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五)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检查,包括国家和地方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法定节假日前开展的专项检查;(六)事故类别排查,发生事故后,进行举一反三,排查同类型事故隐患;(七)复产、复工前检查,包括节假日、设备大检修、生产长时间停产,在重新恢复生产前,对生产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综合性检查。第六条隐患按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二)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七条任何人都有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权力和义务。第八条任何人发现违章行为,都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第九条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都应当立即向直接上级或业务管理部门或安全环保部报告。第十条任何人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都应当立即进行处理。第二章职责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负责。(一)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二)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