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减少或消除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 36 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第二条本项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以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等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防护设施的投资和评价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是指为了进一步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当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设立的设备、装置和相应的技术措施。第五条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方面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已经审定的设计文件。第六条建设项目所需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设备、器材、检测仪表等,应当严格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订货,如需变更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对有特别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仪表等入库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存储、保养。第七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订货、安装、调试、检验及竣工验收等根据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防爆电器、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测仪器、装置和设备应向有资质的厂家订货,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并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第九条以下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责:(一)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工程实施主管部门和所属产权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分别对各自主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二)项目主管单位应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审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前通知生产安环部门,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由生产安环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的核准和备案手续,是否需由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项目主管单位应协助管理和指导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