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抗诉申请书 请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经理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淮民二终字
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25]烈民二初字第
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25 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 800 元/吨
”,“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担
”,“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
公司乙提供证据: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2、收款收据;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4、公司丙 2025 年 2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5、武维维 2025 年 2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7、煤炭化验单;8、手机缴费发票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
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
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
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武维维 2025 年 2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
首先,是否真有武维维这个人,无法证实
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
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