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国土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试行永州市人民政府令〔2025〕第 3 号《永州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已经 2025 年 12 月 8 日市人民政府第 5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向曙光2025 年 12 月 29 日永州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化、法律规范化、精细化,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章 土地规划与计划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条 土地利用实行规划管理和计划管理
一切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计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全市产业进展布局、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各业土地利用活动,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 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第二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目标任务,在上级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内,合理安排本级各类各业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需要,安排项目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进展需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矿产、环境保护、旅游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八条 规划布局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安排在重点进展区域,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有条件建设区布局应当充分考虑土地整治潜力
第九条 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应当将生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