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使用安全作业指导书1、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2、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当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3、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4)各连接件无松动。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4、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作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根据《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一 2001)第 3.2节的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 30℃时,方可开始作业。5、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 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该先收紧稳定器。6、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7、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量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的空间。8、起重臂伸缩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上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9、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10、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11、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吊起。12、采纳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 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13、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14、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当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15、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16、起吊重物达到额定重量的 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17、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开急剧回转或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