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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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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最近的职业卫生执法检查中,笔者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甚至搞不懂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误以为给员工体检了,有了体检报告就算是建档了。还有用人单位虽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但是未进行有效管理。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 47号令)第十九条也做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述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仅是档案中的一小部分,而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防治法》为用人单位规定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实行必要的措施,建立并妥善保管好本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作者认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还应该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总结及评价报告、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病患及职业禁忌病患的报告及处置、用人单位落实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的情况等等。“档案”该由谁来管理,怎样管理,用人单位做法也不尽相同。部分企业为了简化程序,节约资源,将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纳入人事档案,这与国家法律所要表达的立法精神不符,也无法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有效监控。作者认为有下述几方面原因:第一个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针对特定岗位员工建立的健康情况监控表,需要对与职业健康有段的信息及时更新,具备一定的时效性和专业性。第二个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设计的内容与人事档案设计的内容不同,来源也有所不同,这要求有专门的人员对内容进行收集和把关。三是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要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员工不同时段的健康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人事档案的管理人员显然无法承担这样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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