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议事会工作职责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该工作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村民议事会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
村民议事会一般由 11-21 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民组原则上应有 1 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 50%
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议事会设主任 1 名(由村书记兼任),副主任 2 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
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村 1/5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 1/3 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
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
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华丽丽的分割线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一、村民议事会是由本村村民代表参加的参谋议事,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二、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每届三年,可以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