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许可制度1、一、二类动火及特殊动火许可证:1
1 适用范围1
1 本标准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 执行,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1
2 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及生产区域外的动火作业;1
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类动火作业和二类动火作业、固定区域动火四类
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1)在未经吹扫的带压或可燃(有毒)介质容器、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2)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作业进行的动火;(3)节假日期间进行的用火检修作业(指日常中的一级用火作业)
2 一类动火作业(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冷冻站);(2)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 15m 以内的区域);(3)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4)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5)公用管网系统(保温除外,保温作业按二类动火作业办理);(6)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域内(催化、焦化、加制氢、气分、聚丙烯、柴油改质、汽油加氢、高等级道路沥青、轻油改质制芳烃、异丁烯、乙苯等装置内)进行的动火作业;(7)可燃气体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进行的动火作业;(8)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的第一次动火作业
3 二类动火作业(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的第一次动火作业期满以后的动火作业;(2)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