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宏观调控”要注意四个问题一、在调控手段上,不能没有行政手段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如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经济计划,通过对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的制约和引导,对经济发展起重要的调节作用。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运用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维护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规范生产经营者的活动和生产秩序,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用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行政手段的作用具有直接、迅速的特点,但必须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否则不利于市场作用的发挥,甚至产生消极的后果。可见,宏观调控的手段各有所长、各具特色,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适当运用行政手段,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那种割裂三者的关系,搞单打一,片面强调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认识和做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极其有害的。二、在调控范围上,不能对一切领域进行调控政府宏观调控部门的直接干预行动应主要在以下领域:依据效率目标对存在显著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的市场失灵领域进行干预;依据公平目标在收入再分配领域进行干预;依据稳定目标对宏观经济变量进行调控性干预。因此,国家在宏观调控时要做到,需要国家调控的地方,就要由国家调控,国家应调控的地方,就应该进行调控;需要自由的地方,就要有自由。不能不顾宏观调控的对象和范围,把行政手段随意运用运用到竞争性部门,运用到一般商品市场供求领域,甚至运用到微观企业行为上。也不能在宏观调控以及其它响亮的口号下进行随意性干预,因为过多的干预效果往往不能如愿,甚至扰乱经济的正常运行。三、在调控本质上,不能把宏观调控完全等同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等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的控制和调节。这个概念是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就营运而生了,它与过去的计划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计划经济的本质特点是:为了实现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把各种社会经济活动都纳入计划,并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加以实施;企业生产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