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金融开放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化2001 年入世后,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加快了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和中资金融机构海外机构的发展步伐,这对我国监管当局的国际协调能力、创新业务监管水平、并表监管水平等提出了全方位挑战
现阶段提高金融监管的国际化程度,至少需要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和中资金融机构海外机构两个领域的监管变革
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问题 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经过 20 世纪 80 年代和 90 年代的试点经营、2001 年以后的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外资银行为主导,多类型机构、多种商业形式并存的发展格局:截至 2006 年底,来自 22 个国家和地区的 74 家外资银行在我国 25 个城市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其中分行 200 家,法人机构 14 家;已有29 家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
截至 2006 年 6 月底,已设立外资保险经营性机构 121 家;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 23 家、合资证券公司 7 家
在全面开放的环境中,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互动、金融交易的国际性、金融工程的复杂性、金融结构的多样性、金融产品的衍生性和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等因素,可能会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和风险,从而使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面临更多挑战
入世以后,《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巴塞尔协议》等国际规则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标准,严格履行入世承诺,积极推进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将是我国监管外资金融机构的总体原则
在这一总体原则指导下,存在诸多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有限保护与细化市场准入监管问题
纵观各国金融开放的实践,许多国家都采取适当控制外资金融机构来源国分布、总数、类型及每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数量的方法来确保本国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防止外资金融机构对本土金融市场的垄断或控制
即使最倡导金融自由化的美国,推行的也是开放式的保护主义政策,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