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2.诉: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诉具有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功能,是民事审判活动的基础和前提。3.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4.诉的变更:通常指诉讼请求变更。广义的理解是将诉的变更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狭义的理解仅仅指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5.诉权: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6.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主张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诉讼的对象。第二章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第四章回避制度:是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第五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1.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简称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权利”,是指能够称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3.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正当当事人。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需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的诉讼。5.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6.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有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人通过推选等方式产生代表人,由代表人以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名义进行的诉讼。7.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8.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9.民事诉讼代理人: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