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奖与处罚规定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消防安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一节 奖励 对治安、消防保卫工作做出以下卓越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各部门、单位在对员工的思想教育中,将治安消防保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年不发生案件,无违纪违法人员,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在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中,避开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在火灾和抢救灾害事故中的有功人员。 三、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破案件,揭发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头争,维护施工现场内部治安秩序。 五、仔细宣传消防法规和制度,常常组织消防训练,学习及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竞赛,成绩突出者。 六、在要害和重点部位的人员,严格执行规章规度,勇于同违反治安,防火规定的人和事进行斗力争得突出成绩者。 七、各分包单位治安防火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得当,并积极开展四防活动(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效果显著、突出事例者。 第二节 处罚 凡违反如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条款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判、警告或罚款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流氓行为、赌博、捣毁公私财物及各种扰乱内部治安秩序的。 二.辱骂他人或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等不听劝阻的处以罚款并赔偿损失。 三.由于保管不当,以致发生物品失窃者,后果自负,因工作失职发生物品被盗,按被盗物品的 50%给予赔偿。 四.违反消防安全章程规定,致使火险及火灾事故的发生,除处理当事人外,还追究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下达的治安、防火隐患整改通知单,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私自挪用或圈占、埋压消防器材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的。 七.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部位、禁火区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八.拒绝、阻碍消防、巡逻人员执行公务,不听劝阻的。 九.不按要求办理各种证件,冒名顶替,涂改转借证件的。 十.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