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动火分析1.动火分析终审权限规定 (一)特别危险动火由公司安技部门复查后报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二)一级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厂长复查后,报公司安技部门终审批准。 (三)二级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厂长终审批准。2、动火分析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别危险动火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 30 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超过 30 分钟,均必须更新取样分析。3、动火分析应当执行以下标准 乙炔设备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的乙炔浓度应小于 0.2%。 动火还应当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易爆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二)有沉积物的设备,假如发生器和贮料斗必须经清除沉积的电石渣和贮料斗的电石粉未,经置换合格之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部位现场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实行有效的灭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