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为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加强爆炸物品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不良现象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5)第 337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项制度。(二)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必须当班检查、核实爆炸物品的发放量与贮存量,发现数量不符时,应当立即向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组织人员快速查明原因,进行处置。(三)在贮存、领退过程当中发现爆炸物品丢失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保护好现场,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同时,应当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四)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当中丢失的,应做如下处置:1.在运送过程当中造成爆炸物品丢失的,押运员立即向煤矿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报告丢失情况,由矿长(或主要负责人)组织人员立即追查丢失的爆炸物品,直至找回为止。2.在井下作业场所造成爆炸物品丢失的,负责使用爆炸物品的爆破工立即向班(组)长和带班矿领导报告,同时电话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汇报到矿长(或主要负责人);井下作业场所要立即停止生产,撤离全部人员,由带班矿领导组织当班人员寻找.追查丢失的爆炸物品;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井口检身房,严查出井人员和运输设备。3.在实行措施仍未找到或情况比较复杂的,煤矿矿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4.对发生被盗.丢失的,煤矿企业要彻查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五)加强对爆炸物品的保管和使用过程当中的监督管理,实行有效措施,严格防范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事件发生。(六)建立健全爆炸物品保管、使用责任制,严格奖惩、考核。(七)建立爆炸物品丢失处置应急预案,发生丢失事件后,及时启动预案,避开爆炸物品流入社会。(八)加强宣贯教育,任何人捡到爆炸物品应当及时上缴到爆炸物品专门管理部门,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私用或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