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电气焊作业安全制度为了进一步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项制度。第一条 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第二条 每班内只允许有一个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第三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不得在井下维修。第四条 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第五条 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在综采工作面和回风巷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实行特别的安全技术措施。第六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机电、通风、安监、调度和监理公司等部门审查,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第七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第八条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第九条 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第十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作业。第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签字。第十二条 电气焊割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到矿调度室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转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要在观察 1 小时以后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员要做好记录工作。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第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具4kg 干粉灭火器和 0.2m3 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第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当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 0.5%时,立即停止作业。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