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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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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1. 总则1.1 为了进一步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转,特制定本项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风电场。2. 生产设备缺陷定义2.1 生产设备缺陷是指风电场生产设备发生的对安全、经济、稳定运转有直接影响的各种异常情况。2.2 本制度所指设备包括: 风力发电机组、110kV 系统及设备、35kV 系统及设备、10kV 供电系统、380V 供电系统、接入系统设备、消防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站内监视系统、变电站生产区域内建(构)筑物等。3. 设备缺陷的分类3.1 一类缺陷: 在发现缺陷后 24 小时内,可以消除的缺陷;3.2 二类缺陷: 在发现缺陷后 24 小时内,无法消除的缺陷。4.设备缺陷的汇报与记录4.1 风电场发现、消除设备缺陷后,应在《缺陷管理台帐》内登记;4.2 登记为二类的缺陷,应经安全生产部同意;4.3 二类缺陷的信息通过 OA 系统呈报总工程师及安全生产部。5.设备缺陷的处理5.1 风电场发生任何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缺陷应当立即布置安全防护措施,并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5.2 设备缺陷由风电场自行组织快速进行处理(特别天气情况除外);5.3 对于风电场无法自行处理且需要对外联系的缺陷应当及时进行汇报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协助处理。6 缺陷转类 风电场在消缺过程当中发现无法自行组织处理时,可提出转类申请,经安全生产部审核后,由一类缺陷转为二类缺陷。7. 缺陷管理职责7.1 安全生产部职责:7.1.1 对风电场缺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7.1.2 协助对二类缺陷进行处理,负责安全措施、消缺方案的审查;7.1.3 定期对缺陷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依据分析结论改善管理流程,或列入检测修理、技改计划;7.2 风电场职责7.2.1 负责对设备进行巡检,发现缺陷,组织消缺工作;7.2.2 对未能及时消除的缺陷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7.2.3 每月对缺陷进行统计分析,制定改善措施并组织实施。8. 缺陷管理的奖惩考核8.1 风电场对及时发现运转设备缺陷、重大缺陷以及积极消缺的情况提出奖励申请,由安全生产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8.2 安全生产部对发现缺陷不及时、消缺不及时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过分管领导经批准后执行。9.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试行,最终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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