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应该积极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在分工范围以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以内的工作负责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积极主动配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法律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 2 条 根据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根据相关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 3 条 要根据分工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 4 条 根据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
第 5 条 常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第 6 条 常常深化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 7 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进一步改善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 8 条 必须尽职尽责,法律规范操作行为,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第 9 条 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据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规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规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予以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有效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10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据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不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煤矿事故的;(二)伪造甚至蓄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挠、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