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区、生产现场安全防火措施1、不准在宿舍内和施工现场明火燃烧杂物和废纸等,现场如动明火,必须经过项目部批准,并应有防火措施,指定专人进行负责
2、不准在宿舍、仓库、办公室内开小灶;不准使用电饭煲、电水壶、电炉、电热杯等,如需使用应当由行政办公室指定统一地点,但严禁使用电炉
3、不准在宿舍、办公室乱抛烟头、火柴棒、不准躺在床上吸烟,吸烟者应备烟缸,烟头和火柴必须丢进烟缸
4、不准在宿舍、办公室乱接电源、非专员工不准私接熔丝,不准以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
5、宿舍内照明不准使用 60W 以上灯炮,灯炮离地高度不低于 2
5米,离开帐子等物品不少于 50 厘米
6、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宿舍
7、食堂、浴室、炉灶的烧火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清理炉灶余灰、不准随便乱倒
8、不准将火种带进仓库和施工危险区域,木工间及木制品堆放场地
9、不准在宿舍区、施工现场和公安局规定的禁区内燃放鞭炮和烟火
10、施工现场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仓库、易燃废品集中处理和生活区等区域
11、施工现场的发电机房、易燃可燃液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及其他易燃场所等应列为“禁止吸烟”场所进行管理
12、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建筑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当及时进行拆除
任何情况均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3、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维护、定期更新、保证完好使用
14、电焊、气焊人员应严严格格执行操作章程,不准在易燃易爆物附近电气焊
15、焊接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 10米,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少于 30 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当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实行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6、乙炔瓶与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 2 米;两瓶工作间距不得少于 5 米;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或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少于 10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