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用火区域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障用火作业过程人员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项规定。2. 范围适用于中原油(惠州)石油 XXXX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区域用火作业及用火承包商。3. 职责3.1 工程部职责:3.1.1 负责中原油(惠州)石油 XXXX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区域用火作业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发布。3.1.2 负责对承包商用火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1.3 负责一般工程项目工程区域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签发。3.2 监理职责:负责《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HSE 措施的审核。3.3 总承包商的职责:3.3.1 负责建设项目工程区域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签发。4. 用火过程监护管理4.2 一个固定用火区域必须制定至少一名专职用火作业监护人,并对办理《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用火点全过程连续监护;对整个固定用火区域动火点动火情况记录,全过程作不间断巡检监护。4.2 固定用火区域用火作业过程监督检查表的使用4.2.1 凡对进行用火作业的监护人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填写《用火作业过程监督检查表》4.2.2 作业前由监护人如表全面检查 1 次并如实填写。如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4.2.3 作业完成后,监护人检查无余火等隐患后填好完工时间并签名确认方可离开。4.2.4 检查表必须如实填写,出现“X”的情况必须停止施工,整改完毕确认后才能继续施工,否则追究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提出整改但承包商从业人员不听劝告的,从严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4.2.5 检查表由监护人随身携带,监护完毕,附在在监护联上留底存档。5. 固定用火(或者临时固定用火)管理5.1 固定动火区域有下述情况时,应办理《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由承包商项目经理审核,报工程部审批,《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七天。《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可自行设计,报工程部备案。5.1.1 在集中堆放和大量使用可燃物品场所的上方或水平距离 10M范围以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5.1.2 采纳可燃材料制作的包装箱上方或附近 10M 范围以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5.1.3 在已安装好的电气或已敷设电缆的槽架上方及水平距离 1M范围以内,从事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5.1.4 在用木材、塑料等可燃材料作成的屋面、顶棚、天花板及油帆布上方或放置、铺设可燃材料的室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5.1.5 使用火炉、喷灯、热处理时。5.2 固定用火点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