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发生下述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1.2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1.3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1.5 停薪留职员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员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工作过程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1.6 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1.7 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1.8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1.9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1.10 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2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2.1 发电厂和 35KV 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转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2.2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的非计划检测、修理或停止备用,达到下述条件之一者。1)没有预先在 6h 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3)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 a.中低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110KV 及以上变电设备和输电线路 48h; b.20~110KV 以上发供电电气设备 36h; c.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0KV 以下高压配电设备 24h。2.3 发电厂的异常运转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 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 1h。2.4 发电厂的异常运转,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