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触电伤亡、设备损坏以及影响电网安全运转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项规定。2.适用范围 本项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以内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3.职责3.1 制造部负责电气设备的采购、验收及设备的档案实施归口管理。并负责定期的电气设备维护检查和监督。3.2 制造部负责电力系统安全运转监督检查。新安装电力设施安全评审。电气作业人员的资格评审。3.3 能源供应厂负责对公司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查、维护、督促和帮助各单位搞好电气设备的使用。3.4 各相关单位负责对电气设备日常使用及维护并负责做好自查工作。4.管理内容4.1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4.1.1 电气设备安全责任按产权划分,各相关单位应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负责。4.1.2 对新装、增容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由国家电监委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的并经当地供电部门备案的企业进行安装,竣工后负责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承装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并承担安全责任。4.1.3 电气设备在投运前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竣工检查,隐蔽工程还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查验,并仔细做好中间查验记录。供电企业查验范围为 10KV 线路(环网柜)T 接点或变电站的 10KV 出线柜起至专用变配电房 0.4KV 配电屏(包括配电屏)止,必要时可延伸至用电末端。4.1.4 电气设备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的,能源供应厂向供电部门提交送电申请并附电气设备验收(试验)报告和竣工图纸等有关资料,由供电部门审验合格之后根据相关规定程序送电。4.1.5 电气设备投运后应按有关电气技术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对试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进行及时维修或更换。未能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预防性定期试验的、对设备运转异常、危及电网安全的,能源供应厂可根据相关规定暂停供电。4.1.6 应确保用电功率因数符合电网要求,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正常运转,对于损坏的电容装置或开关装置应当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4.1.7 配电房应当符合通风、防火、防鼠害、防小动物及防潮要求,夏季变压器应有通风和降温措施。并保持通道畅通,严禁在配电房四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无关物品。4.1.8 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气设备代管代维的,应与代管代维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报送供电部门备案。4.1.9 能源供应厂检查人员应当定期深化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各单位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用户发出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