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的基本要求1
井下空气成分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O2 浓度不低于20%,CO2 不超过 0
5%;所有有关人员工作的地点, CO 不超过0
0024%,NO2 不超过 0
00025%,SO2 不超过 0
0005%,H2S 不超过 0
00066%,NH3 不超过 0
井巷的最高最低风速,各井巷的空气温度,风量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矿井必须要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掘进巷道贯穿时,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 50m 前,其它巷道在相距 20m 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贯穿的整个过程当中,必须要有防止瓦斯、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空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喷出或空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突矿井的每个采区和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 1 条专用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纳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 1 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同一风路中的两个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 2 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纳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 l 次
采区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