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和宗旨)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概念)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公安、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义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业服务行业成立物业管理协会,指导监督协会开展物业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
物业管理协会依法制定和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招投标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
第八条(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