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火灾隐患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上海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中把检查发现的问题分为三类,即: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存在不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筑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地地方(以下简称不符合标准地地方)。消防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一定是指违反消防法规,而不是消防技术标准。“存在不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筑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地地方”的认定适用于建筑工程设计消防审核和验收,其依据一定是消防技术标准(包括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等),不符合标准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也转变为消防违法行为。由此可见,对于消防违法行为、不符合标准地地方两个概念是清楚的,依据是明确的。而长期以来人们对火灾隐患的不同理解,常常引起人们对其认定的依据和处理的方式争议,是值得大家共同研讨的。(一)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角度讲,火灾隐患确定以违反消防法规为前提,这是定性的概念。目前,我们不妨肯定火灾隐患首先就是消防违法行为。如“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其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可能造成火灾,它是火灾隐患。又如某公共娱乐场所疏散通道宽度不足,违反了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安全疏散的宽度指标,火灾时危害人员疏散安全,可以确定为火灾隐患。这里值的注意的是,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宽度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消防技术标准)是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但假如直接引用《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就是只能认定为“不符合标准地地方”了。假如是仓库疏散宽度不足就不能认定是消防违法行为了。因此火灾隐患必定违反消防法规。消防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火灾隐患,如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这个场所可能完全符合消防要求,只是未经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违法行为构成火灾危害就是火灾隐患,火灾隐患逾期不改构成消防违法行为,两者有区别,又关联,在消防监督检查中要正确理解把握火灾隐患,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确定的检查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制作法律文书,才能防止滥用消防监督权力。(二)如何正确引用消防技术标准。以上讲的“火灾隐患”定义只是一个定性的概念。但在消防监督法律文书,或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中往往需要明确体现定量的概念(当然不是所有火灾隐患都有定量指标,有时火灾隐患表现为一种事物状态或人的行为,如在易燃易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