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灾害事故的安全规章管理制度1、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快速实行有效措施,不得延误。2、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损害和损失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和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判教育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与公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3、重大事故的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应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4、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事故,在场老师和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学校或公安部门,并积极实行抢救措施。发生在校园内的案件或事故,学校应快速实行措施,控制事态进展,减轻伤亡或损失。5、学生在校园内重伤,非正常死亡或个人遭受财产重大损失,学校应快速实行措施进行抢救,保护好现场,稳定情绪,协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妥善处理。6、学生未经过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假期或节日离校回家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因退学转学,毕业等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7、学生在校由正常学习生活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开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的情况处理。8、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考国家关于事业员工死丧葬的有关规定,负担丧葬费,学校或相关部门也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9、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地政府给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10、学校可动员学生积极主动参加人身保险。11、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有争议者,可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