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第一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要符合下述规定;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2)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做到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 (4)有配套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二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工作人员要做到: (1)上岗之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2)工作期间必须配戴防护用具; (3)必须定期参加防护培训; (4)严格根据规程进行操作。第三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车间、部室,要提出相应整改意见。未能按期整改完毕的进行考核。第四条、分公司所有员工都有职责和义务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进度,对不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项目,可及时上报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检查及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