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处理须知1 目的 本须知规定了船舶垃圾处理办法,旨在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水域
2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公司进入安全管理体系的所有船舶
3 参考文件3
1 MARPOL73/78 公约 1995 年修正案(附则Ⅴ)3
2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弃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4 定义 垃圾:系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当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1 船长负责《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在本船的实施和培训工作
2 大副具体负责船舶垃圾的日常处理工作,大副应征得船长同意后对外联系垃圾接收事宜
6 船舶垃圾的防污染管理6
1 船舶垃圾的存放与管理6
1 船舶应备有密封良好的专用塑料袋和专用垃圾桶
2 红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存放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
3 绿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存放食品废弃垃圾
4 蓝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存放其他垃圾
5 含有害或危险物质成分的垃圾和油污垃圾,应与其它垃圾分开存放,以便到港后办理接收
6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提前向卫生检疫部门申请进行卫生处理
2 航行中的垃圾处理6
1 船上的任何塑料制品垃圾(包括合成纤维绳和渔网,各种包装用塑料纸、绳、袋、容器、捆扎啤酒罐的塑料环以及存放垃圾的塑料袋等)严禁在任何水域投弃,船上应专设盛放此类垃圾的容器
2 距最近陆地 25 海里内,不得将漂移物、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投弃入海
3 距最近陆地 12 海里内,不得将食品废弃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一切废弃物处理入海
4 距最近陆地 3 海里以外,可将被粉碎且直径小于 25 毫米的食品垃圾处理入海
5 在海上根据相关规定的区域处理垃圾入海时,应将装存其它垃圾的塑料袋或其它塑料网具等收回,不得一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