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开航前安全检查须知1 目的本文法律规范了船舶开航前一般要求,旨使船舶在开航前对本船进行安全检查,以求在船舶证书、技术资料、船员配备、设备技术、应变安排等符合安全开航技术要求。2 适用范围2.1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进入安全管理体系内的所有船舶。2.2 本文件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等特别原因而须紧急开航的船舶。3 船舶开航前须知3.1 主管船员按职务职责规定,应对船舶及其机构、设备和仪器等进行航前安全检查或确认。3.2 船舶开航检查中假如发现安全隐患或隐患,主管船员应当及时实行措施予以消除,如不能消除应报告船长,如船员自力确无法解决,应报告公司主管部门。3.3 公司主管部门接到船舶开航前安全检查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不能消除情况报告,应组织有关人员讨论解决方法,及时实行措施预防或消除;对严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一时无法消除而又必须在船舶开航前解决的问题,应通知船长停航纠正。3.4 FY/SI0112《船舶安全开航检查表》分甲板部和轮机部,甲板部由大副(驾驶员)负责督促检查;轮机部由轮机长负责督促检查,检查完毕,应填写《船舶安全开航检查表》并须经船长阅签认可。3.5 《船舶安全开航检查表》如船舶航行时间少于 10 小时或航行距离少于 100 海里的船舶,允许每半个月检查 1 次4 记录4.1 开航前检查活动应分别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船舶安全开航检查表》上做好相应的记录,对严重影响船舶航行、船舶停航纠正的项目,应详细记录在“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上。4.2 调换船长或轮机长,应按 FY/SI0110《船员调动交接制度》办理。5 记录表 FY/SI2025-05《甲板部开航前安全检查表》 FY/SI2025-05《轮机部开航前安全检查表》6 相关文件 FY/SI0110《船员调动交接制度》记录表:FY/SI20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