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明火作业须知1. 适用范围1.1 本须知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船舶。2. 明火作业区域环境考察2.1 名词解释 危险区域:常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场所。2.2 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地点、场所作业批准前必须进行作业环境考察,确认安全。2.3 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m 为半径向上 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2.4 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 15m,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 2m 的柱形空间。2.5 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察作业舱室及吡邻的舱室。2.6 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3.明火作业的基本条件3.1 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1%,相对风速小于 13.8m/s。3.2 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环境考察要求。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扩散的安全措施3.3 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3.4 有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m 内的一切可燃物,对 0.5m 以外的可燃物,应实行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3.5 可以拆除的管子等器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3.6 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1%,或实行充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3.7 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作业前,必须通风,含氧量达到 18%以上。3.8 明火作业前,必须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周围,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3.9 明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3.10 明火作业的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使用之前,必须确认设备技术情况良好。3.11 明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特别要检查管系及背面情况,确认安全,方可作业。3.12 明火作业完毕,必须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方可撤离。4.测爆4.1 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必须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4.2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 4 小时内完成,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的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5.以下条件禁止进行明火作业。5.1 对明火作业地点考察确认不符安全条件的。5.2 对明火作业地点无法考察或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