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兴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郑新发出资设立江苏中兴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江苏中兴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盐城市人民南路36号九洲大厦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石材、建材、石制品、陶瓷、水泥制品销售,石材雕刻、加工、机械设备、配件销售及技术开发、信息咨询等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验资报告出具的时间)货币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3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